清償消費款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4-司促-5519-2025033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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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1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沈士琦 債 務 人 邱育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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