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NDV-114-司促-5622-202503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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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梁子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玖佰貳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