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NDV-114-司促-689-202501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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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江欣怡 債 務 人 黃佩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柒佰零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705元 黃佩珊 自民國113年10月05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05日止 年息4.69% 001 新臺幣144,705元 黃佩珊 自民國113年11月06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05日止 年息5.628% 001 新臺幣144,705元 黃佩珊 自民國114年08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69% 002 新臺幣50,000元 黃佩珊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1日止 年息10.15% 002 新臺幣50,000元 黃佩珊 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起 至民國114年08月21日止 年息12.18% 002 新臺幣50,000元 黃佩珊 自民國114年0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