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NDV-114-司促-914-202501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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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劉曜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4號附表: 編號 本金餘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 (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及年利率 001 192,385元 自113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0.99% 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年利率1.099%計算。 自113年8月10日起至113年9月9日止,以新臺幣2,586元,按年利率1.099%計算 自113年9月10日起至113年10月9日止,以新臺幣5,196元,按年利率1.099%計算 自113年10月10日起至113年11月9日止,以新臺幣7,830元,按年利率1.099%計算 2.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192,385元,自113年11月10日起至114年2月9日止,按年利率1.099%計算。 3.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192,385元,自114年2月10日起至114年5月9日止,按年利率2.198%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合計 192,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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