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NDV-114-司促-921-2025021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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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1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學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榮輝 債 務 人 劉炳南 劉茂隆 一、債務人劉炳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參佰貳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零八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劉炳南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茂隆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請求給付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改按年息3.9708%計收違約金部分,經查:依債權人之主張及提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影本所示,特約條款約定「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下列方式計收利息違約金: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值準計收違約金」,依上開約定,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違約金係以「逾期利息」計算,債權人卻聲請以「本金」計算,與借據約定並不相符。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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