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NDV-114-司促-974-202502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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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74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南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錢百萬 代 理 人 林惠君 債 務 人 魏錦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玖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壹佰零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74號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金額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起訖日(民國):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會基準利率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 (民國) 94,396元 自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計算。 自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82,104元 自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計算。 自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974號附表二:利率表 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3.309 3.639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3.1038 7.1038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本金部分。 7.1038 1.42076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利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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