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NDV-114-司催-25-20250219-4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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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本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第4項第10 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聲請人以其持有之票號為WG00000000號本票一紙遺失為由 而聲請公示催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後翌日起7日內補繳,該通知並已於同年2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