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NDV-114-司催-26-20250310-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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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本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票號為WG1063662號本票一紙聲請公示 催告,惟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此項通知已於114年2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