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終結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NDV-114-司司-22-20250313-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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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黃信文 送達代收人 吳金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聲報社團法人台灣國家政策學會清算終結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社團法人台灣國家政策學會前經貴院以 113年度司司字第136號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准予備查在案,嗣聲請人就社團法人台灣國家政策學會清算完結,爰依法檢附相關文件,向貴院陳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規定,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是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諸如發函各稅捐機關,以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盡形式審查之能事。倘法院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終結,惟未提出結算表冊經提請會員 大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及當日之簽到簿等文件,供本院審查以證明社團法人台灣國家政策學會已清算終結,本院遂於民國114年3月5日南院揚民郡114年度司司字第22號函通知補正,聲請人於收受系爭補正通知後,雖具狀表示因社團法人台灣國家政策學會已經會員大會臨時會議決議解散,且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清算完成要再召開會員大會實有困難等情詞,惟依前揭說明,此為依法應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聲請人既無法提出,自難認清算事務已經終結。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又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駁回後,仍應繼續清算事務,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綜合損益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及連同各項簿冊,並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總會承認清算結果之會議記錄等簿冊資料,再向本院聲報清算終結,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