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NDV-114-司執-10369-2025012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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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369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佩伶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美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固持本院債權憑證一份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張美 月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債權,惟本件債權人既已指明第三人所在地且該第三人係位於臺北市大安區,尚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應移由該第三人所在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爰依前揭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