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NDV-114-司執-11970-202502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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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970號 債 權 人 戴永淩 住○○市○○區○○路○○巷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蘇瑛麗 住臺南市安平區慶平路573號12樓 債 務 人 蔡錦畑 住○○市○鎮區○○○路00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郭聖傑即郭志煌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上緯工程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巷0號 法定代理人 楊雯蘭 住同上 債 務 人 邱翔舜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之 投保資料,惟債務人蔡錦畑、邱翔舜、郭聖傑即郭志煌之繼承人之住所分別在高雄市前鎮區、大寮區及臺中市,債務人上緯工程有限公司係設在高雄市永安區,有渠等個人戶籍資料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