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NDV-114-司執-13508-2025021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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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5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世宗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淑慧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對第三人雋凱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 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 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上之外觀認定。如係動產者,應以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或債務人占有動產之外觀,為形式審查認定之依據。 一、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雋凱工程企業有限公司之薪 資債權,並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佐證。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自上開第三人處退保,形式上觀之,債務人現已非上開第三人之員工,難認債務人對第三人雋凱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尚有薪資債權存在,該部分標的無從執行。債權人對該部分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