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NDV-114-司執-13810-2025020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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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8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林志成(已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24日聲請對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調查相對人投保等資料後予以強制執行,惟查,相對人已於112年9月17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1紙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相對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復未表示改列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而加以執行,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