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NDV-114-司執-1454-202501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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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臺南市新化區農會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德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韻庭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黃明信  住○○市○○區○○○○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明郎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如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對第三人式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執行。惟查,上開第三人址設新北市三重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說明,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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