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NDV-114-司執-16198-2025020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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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1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樓 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敬富 住○○市○○區○○○路000號6樓 上列債權人與陳奕曄等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奕曄、林肆猛、林鶯哖等人強制 執行,惟債務人陳奕曄、林鶯哖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淡水區,而債務人林肆猛之住所地則位於臺灣省嘉義縣,均非在本院轄區內,有債務人等個人戶籍資料各一份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