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5-02-08

案號

TNDV-114-司執-16198-2025020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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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1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樓             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敬富  住○○市○○區○○○路000號6樓   上列債權人與陳奕曄等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奕曄、林肆猛、林鶯哖等人強制 執行,惟債務人陳奕曄、林鶯哖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淡水區,而債務人林肆猛之住所地則位於臺灣省嘉義縣,均非在本院轄區內,有債務人等個人戶籍資料各一份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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