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NDV-114-司執-17977-2025021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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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97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6、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新怡 住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段182巷3弄33 號2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程湘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之 保險投保及函查勞保投保、郵局存款等資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在嘉義縣,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