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NDV-114-司執-18553-2025021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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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55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盧松永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炳昆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觀之自明。 二、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存款及集 保股票資料,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位於新北市樹林區,有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