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NDV-114-司執-21056-202502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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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1056號 債 權 人 陳中凱 住○○市○○區○○00號之3 債 務 人 陳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志鴻聲請強制執行,並未陳明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而係以查無相對人財產為由請求本院換發債權憑證,故尚無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適用。又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屏東地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