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NDV-114-司執-24322-20250224-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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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43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吳衍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勞工保險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調查相對人投保、存款等資料後予以強制執行,並未載明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為何,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相對人之住所地在高雄市鼓山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則本件係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