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NDV-114-司執-2564-202501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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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5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蔡寳山等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蔡寳山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歐麗雲、蔡寳山強制執行, 惟債務人蔡寳山業已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於提起本件聲請時,債務人蔡寳山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貴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