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NDV-114-司執-2694-202501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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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6樓之1 法定代理人 蔡嘉憲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金定即陳崇維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陳金定即陳崇維繼承人之不 動產及其他財產,惟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係位於高雄市鳳山區,有遺產清冊及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等各一份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