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NDV-114-司執-3329-2025010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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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29號 債 權 人 林珈禎 住○○市○區○○○路0巷00號 債 權 人 何金治 住○○市○區○○○路0巷00號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賴皆穎 住○○市○區○○○道0段000號 債 務 人 廖麗溱 住○○市○○區○○○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蕭春美 住○○市○區○○路0段000號11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蕭春美所有之不動產,惟 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不動產位於高雄市鳳山區、新興區、三民區、鼓山區、鹽埕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