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NDV-114-司執-360-2025010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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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6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白苡琳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債 務 人 籃荃寶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有所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籃荃寶對第三人即健鈺國際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此為聲請人自承,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又聲請人併請求向勞工保險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系統函查相對人之勞保、存款及保險投保等資料,亦應由該管轄法院為之。聲請人對執行標的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及調查財產,自屬不合,爰依上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