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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15
案號
TNDV-114-司執-7272-2025011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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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272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志成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張裕威 住臺南市○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法院函查債務人之勞保資料,並聲請執行 債務人於第三人高雄新田郵局之存款債權,依聲請狀所示,該第三人係位在高雄市新興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