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NDV-114-司執-8276-2025012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276號 債 權 人 蔡明智 住○○市○○區○○街00號 債 務 人 葉順和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法院代為函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及集保 股票等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公司之存款債權,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