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NDV-114-司執-8384-2025011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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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38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送達代收人 吳佩娟 住106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 號8樓 債 務 人 陳靜惠(113年10月9日死亡)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趙翌宏即陳靜惠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 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趙翌君即陳靜惠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被繼承人即債務人陳靜惠於第三 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債權、對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債權,並請求法院代為函查郵局開戶資料,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