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V-114-司家催-13-20250227-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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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張育瑋律師即黃德頭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黃德頭(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8月24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 南市○○區○○里0鄰○○街000巷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 被繼承人黃德頭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 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黃德頭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德頭於民國112年8月24日死 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4405號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前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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