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NDV-114-司家催-28-20250328-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楊明宗地政士即方建鴻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方建鴻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方建鴻(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民國109年1月27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 南市○○區○○里○○○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方建鴻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 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方建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58 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繼字 第2587卷核閱無訛,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