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NDV-114-司家催-9-20250212-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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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9號 聲 請 人 王寳貴地政士即被繼承人吳素美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吳素美(女、民國42年9月16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民國113年6月26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 南市○市區○○里00鄰○○000號之11)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 被繼承人吳素美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 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吳素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409 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繼字 第4094號卷核閱無訛,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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