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4-司家聲-50-20250331-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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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林峻宏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宜君律師 相 對 人 林書田 原住○○市○區○○路0號(臺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2號), 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峻宏、相對人林書田應分別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新臺幣壹萬零柒佰肆拾陸元、壹萬零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本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次按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亦載有明文。 二、經查: ㈠兩造間分割遺產之訴,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以113年 度家救字第12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嗣本院以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各二分之一負擔。 ㈡聲請人訴之聲明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如113年度家繼訴 字第72號判決附表之遺產),依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計算聲請人因分割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67,605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故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為21,493元,應由聲請人、相對人各負擔分2之1。從而,聲請人、相對人應向本院各繳納10,746元、10,747元(計算式:21,493×1/2=10,746.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爰依職權確定兩造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