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4-司家聲-55-20250331-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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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徐惠美 代 理 人 郁旭華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莊忠鵬 上列聲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莊忠鵬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 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又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前經聲請訴訟救助,由本 院以113年度家救字第176號裁定裁准訴訟救助,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聲字第163號裁定相對人應給付扶養費,並於主文第二項諭知「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定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各案號卷宗核閱無訛,是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確定程序費用額。  ㈡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 件,而聲請人徐惠美為民國45年0月出生之女性,參照內政部統計處公告之臺南市簡易生命表,其平均餘命逾10年以上。又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每月應給付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3,000元,核算本件財產權關係之標的價額為1,560,000元(計算式:13,000元×12月×10年=1,560,000元),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2,000元,依首揭說明及裁定之諭知,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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