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NDV-114-司拍-11-20250109-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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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葉昰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希聖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6日對相對人陳希聖 所有之不動產聲請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惟相對人陳希聖已於113年11月5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相對人陳希聖已無當事人能力,甚為明瞭。聲請人猶以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陳希聖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此情形復屬無從補正者,依上開說明,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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