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NDV-114-司拍-26-20250217-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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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啓發 債 務 人 東臨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陳沈榮花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東臨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5,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11月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相對人於112年12月13日增列抵押權擔保債務人陳啓發及變更抵押權設定義務人為相對人陳啓發,並經登記在案。 ㈡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啓發、債務人東臨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及第三人杜進興於①111年4月14日②112年2月14日③112年11月10日④113年9月3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①11,111,000元②13,100,000元③16,000,000元④8,180,000元、到期日均為113年11月26日之本票4紙,詎聲請人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2件,本票影本4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 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2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東區 東寧段 1060 86.00 全部 002 臺南市 東區 東寧段 1060-1 2.0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