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NDV-114-司拍-37-20250326-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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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張復國 債 務 人 多阡藝術文化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麥志豪 債 務 人 張雅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張復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多阡藝術文化有限公司、麥志豪、張雅筑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分期付款買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墊款、票據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所負之債務及其衍生之所有費用,設定新臺幣(下同)4,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5月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多阡藝術文化有限公司、麥志豪、張雅筑與第三 人微音符有限公司於113年3月18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4,41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12月21日之本票乙紙向聲請人借款,並以相對人張復國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聲請人屆期為付款之提示,債務人僅支付部份價款,尚欠本金3,41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等件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正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 人及相對人等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對人等,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務人及相對人等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3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三村段 261 73.58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37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四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220 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臺南市○○區○村段000地號 4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46.47 46.47 46.47 33.75 173.16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13.99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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