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V-114-司拍-44-20250227-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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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凌素雯 相 對 人 何顯呈即何鑒桓之繼承人 何權紘即何鑒桓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繼承人即債務人何鑒桓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 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墊款、透支、保證、信用卡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5, 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 年9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嗣被繼承人即債務人何鑒桓於113年9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3, 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8年9月19日,並依年金法按月平 均分擔本息;另於同日約定於1,500,000元額度內循還動支 ,借款期限至114年9月18日,按日機動計息。且如借款人死 亡而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時或借款人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被繼承人何 鑒桓於113年9月15日死亡,而上開債務僅履約至113年10月1 9日,尚欠本金共2,986,082元及利息、違約金,惟相對人何 顯呈即何鑒桓之繼承人、何權紘即何鑒桓之繼承人未依約履 行或依法聲請法院進行限定繼承清算程序,本件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另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然相對 人何顯呈、何權紘既為被繼承人何鑒桓之法定繼承人,復未 聲明拋棄繼承,自應依法由繼承人即相對人何顯呈、何權紘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之一切權利及義務,自不影響聲請人權利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個人房屋借款契約等影 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5121號公告、放款 交易明細表等件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與被繼承人除戶 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等件正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4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862-1 4.00 10000分之12 002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268-3 88.00 10000分之12 003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268-4 159.00 10000分之12 004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268-6 114.00 10000分之12 005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268-7 360.00 10000分之12 006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268-8 137.00 10000分之12 007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268-10 104.00 10000分之12 008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268-12 113.00 10000分之12 009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270-5 75.00 10000分之12 010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270-7 193.00 10000分之12 011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270-9 88.00 10000分之12 012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270-10 97.00 10000分之12 013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312-4 550.00 10000分之12 014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314-1 8.00 10000分之12 015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315-1 10.00 10000分之12 016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408-1 153.00 10000分之12 017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408-2 129.00 10000分之12 018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408-5 2624.00 144分之1 019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408-6 637.00 10000分之12 020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408-7 204.00 10000分之12 021 臺南市 東區 新東段 1410-6 79.00 10000分之12 022 臺南市 東區 東寧段 752 2733.00 0000000分之12 023 臺南市 東區 東寧段 752-1 551.00 10000分之12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44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十一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2917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10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12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79.23 79.23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8.06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新東段2883建號,權利範圍47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44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一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2 1289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2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46.93 46.93 平方公尺 10000分之12 共有部分:東寧段1276建號,權利範圍3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