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DV-114-司拍-5-20250124-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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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慧儒 聲 請 人 陳冠州 相 對 人 鄭雅文 相 對 人 鄭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鄭雅文、鄭明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訂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所發生之債務,設定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共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約定清 償日為113年8月27日,並共同簽發本票二紙,面額各1,250,000元,到期日均為113年8月27日,交聲請人收執,詎屆期經提示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溪頂 890 89.32 4分之2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001 244 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號 890地號 3層 鋼筋混凝土造 45.1 46.18 20.68 111.96 平方 公尺 4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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