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V-114-司拍-50-20250227-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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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0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末按,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惟受託人於管理、處分時,均應依信託本旨為之,而與受託人可自由管理處分其自有財產之情形迥然有別。此觀信託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4條第1項等規定即明。是信託財產有其獨立性,於抵押權人兼為信託財產登記名義人之情形下,如其以抵押權人之身分聲請拍賣抵押物,並將其以受託人身分另列為相對人,此時聲請人與相對人實質雖為同一人,仍應認此聲請已具備形式上對立之當事人而為適法。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943,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9年2月1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於①109年2月19日同邀賴 明三②111年3月23日同邀賴明三、賴秀霞③109年2月19日同邀賴明三④109年9月11日同邀賴明三⑤110年2月25日同邀賴明三⑥111年3月23日同邀賴明三、賴秀霞⑦111年3月23日同邀賴明三、賴秀霞向聲請人借款①746,000,000元②126,000,000元③40,000,000元④2,000,000元⑤4,500,000元⑥5,000,000元⑦5,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6年3月2日②114年3月2日③116年3月2日④114年9月18日⑤117年2月26日⑥118年3月24日⑦114年4月8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780,073,00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曄拓保養品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4月26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授信條件變更申請書等影本各1件、連帶保證書等影本7件、動用申請書影本18件、授信增補契約書影本34件、帳務明細表影本15件、授信合約書影本8件、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5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科工 291 14287.08 全部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層 二層 三層 四層 屋頂 突出物 騎樓 地下 一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陽台 面積 單位 001 925 臺南市○○區○○○路0號 291地號 4層 鋼筋混凝土造 工廠 6621.01 6480.19 6027.95 1398.79 222.39 441.95 7323.38 28515.66 平方公尺 20.19 平方公尺 全部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002 925-1 臺南市○○區○○○路0號 291地號 1層 鋼筋混凝土造 守衛室 26.93 29.93 平方 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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