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NDV-114-司拍-62-20250305-3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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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郭章男 相 對 人 蘇明道律師即洪松展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洪松展於民國(下同)①108年7月2 6日②110年7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750,000元②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①108年10月25日②110年10月13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尚欠本金①750,000元②500,000元。又債務人洪松展已於110年8月8日死亡,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33號民事裁定選任蘇明道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為此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履行事項、借據等影本各2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各1件等為證,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6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 山上區 玉二 943 84.71 20分之7 002 臺南 山上區 玉二 944 24.06 20分之7 003 臺南 山上區 玉二 945 18.78 20分之7 004 臺南 山上區 玉二 947 309.42 10分之7 005 臺南 山上區 玉二 948 58.44 20分之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