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NDV-114-司票-1009-20250326-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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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09號 聲 請 人 王聖惠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張榮泰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張榮泰簽發之本票1紙, 內載金額新臺幣6,5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4年2月9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以其所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並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則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