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NDV-114-司票-12-20250103-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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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冠良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彩鳳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彩鳳簽發之本票乙 紙,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1年8月29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乙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故法院於為准駁之裁定時,就須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是否為本票執票人、能否行使追索權,相對人是否為本票發票人、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等項而定。經查本件本票發票人陳彩鳳已於民國113年10月12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其電子戶籍資料乙份在卷。是相對人既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執票人對之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對相對人陳彩鳳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