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NDV-114-司票-277-20250123-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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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鄭凱仁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賴金河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台南市),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屬非訟事件,故法院於為准駁之裁定時,須形式上審查聲請人是否為本票執票人,能否行使追索權,相對人是否為本票發票人,是否有當事人能力等項而定。本件本票發票人賴金河已於民國112年8月12日死亡,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無當事人能力,執票人對之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對相對人賴金河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277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新臺幣) 001 111年11月26日 110,000元 未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