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NDV-114-司票-919-20250314-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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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19號 聲 請 人 朱璋淳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馨慧天蘭股份有限公司、郭黛華、李持正聲 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之發票日為何日,悉以票上記載之日期為準,且不以 票載發票日與實際發票日相符為必要。惟依票據文義解釋原則,執票人於行使票據權利時,仍應受票上文義限制,尚不得於票載發票日前行使票據權利。經查,本件本票於聲請人提出聲請時(114年3月13日),發票日尚未屆至,聲請人自無從為付款之提示,依法尚不能行使追索權,故本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919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新臺幣) 001 114年3月17日 1,000,000元 1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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