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NDV-114-司繼-112-2025032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   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陳致霖之繼承人鄭雅雯提 出遺產清冊,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114年1月10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書已於同年1月17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