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NDV-114-司繼-1139-20250324-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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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劉哲良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劉謙政(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月2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劉謙政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劉謙政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