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NDV-114-司繼-453-2025020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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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李建霆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李進榮(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000號)於民國92年4月26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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