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NDV-114-司繼-65-2025020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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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胡慈玲 張皓鈞 黃仲勛 黃宥瑄 黃宥淇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經緯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   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有關陳報遺產清冊   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   7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法院於受理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而認   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胡進家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死亡,其繼 承開始時所設籍處所為臺中市○里區○○路00○0號,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在卷可參,是本件拋棄繼承事件尚非在本院轄區內,而應由被繼承人胡進家最後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明,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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