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NDV-114-司繼-824-20250310-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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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李清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李清泉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柒萬 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柒佰伍拾元由被繼承人李清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   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   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   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231 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李清泉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除申報遺產稅、收受債權人及法院相關文件及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112年司家催字第135號准予公示催告外,另受遺贈人吳家鈴就被繼承人所製作之自書遺囑提起確認遺囑有效及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並經本院以113年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確認遺囑真正等訴訟審理中,聲請人除到庭調解、應訴外,並有撰寫答辯狀等情,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2 314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郵局存證信函、提存通知書、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函、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858號支付命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本院112年司家催字第135號民事裁定、遺產稅申報書、繼承遺產聲明、民事起訴狀、本院112年度司家調字第1005號及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民事庭通知書、民事答辯狀等文件為佐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為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相關事務外,尚有進行被繼承人確認遺囑真正等訴訟之應訴及撰狀,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70,000元,應屬適當。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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