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4-司繼-849-2025033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王楊慧珠即王仁瑞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王楊慧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 繼承人王仁瑞(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民國111年12月13日死亡,死亡前最後住所:臺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仁瑞之債權人,被繼承 人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死亡,惟查無其繼承人即相對人王楊慧珠拋棄繼承之情事,為確保聲請人之債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影本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 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繼承人於知 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文件為證,堪 信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其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相對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迄今未拋棄繼承,或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