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NDV-114-司繼-880-2025031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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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80號 聲 請 人 程福云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再按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同法第1077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甲○○(下稱被繼承人,身分證統 一編號:T00000000號,民國114年2月1日殁)之第三順位繼承人,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為證。惟查被繼承人與聲請人原為兄弟關係,然聲請人已於民國63年2月18日由養父程振鴻收養,且收養關係仍存續中等情,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被繼承人與聲請人間旁系血親之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已因聲請人被收養而停止,聲請人即非合法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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