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NDV-114-司繼-986-2025031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鹽水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佘煥琛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謝長霖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又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如已有利害關係人為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自無再由其他利害關係人重複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否則,即為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謝長霖(男,民國 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3年10月2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0巷00弄00號)選任遺產管理人,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被繼承人謝長霖之其他債權人前已向本院聲請為其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432號事件受理後裁定選任陳冠妏地政士為被繼承人謝長霖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表乙件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4年度司繼字第432號卷宗查核無訛。今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即為重複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新台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